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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柳晓明与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明,周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596号原告柳晓明。被告周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明与被告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晓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