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柳晓明与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明,周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596号原告柳晓明。被告周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明与被告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晓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