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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宜兴市科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缪秀琴、杨卫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秀琴,宜兴市科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卫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秀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科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江南新村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岩,科宇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卫中。缪秀琴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和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