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富与吉承华、张兴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吉承华,张兴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394号原告王富。被告吉承华。被告张兴锁(吉承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与被告吉承华、张兴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未���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