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辉与霍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辉,霍云峰,霍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530号原告于辉,男,1971年2月27日,汉族,个体司机,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霍云峰,男,1963年4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霍雷,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原告于辉诉被告霍云峰、霍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辉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辉自愿承担。审判长 杜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桂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