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盘业与陈志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盘业,陈志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294号原告李盘业,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1910。被告陈志良,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003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盘业诉被告陈志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盘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盘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盘业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39.21元,由原告李盘业负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