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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小琴与被执行人樊丰登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琴,樊丰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琴,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丰登,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小琴与被执行人樊丰登离婚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小琴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丰登银行存款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