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倪小月与磐安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月,磐安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7行初6号原告倪小月。被告磐安县民政局,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33号。法定代表人李威良,局长。原告倪小月诉被告磐安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小月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小月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小月承担。审判员 陈福清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雅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