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昆山市美润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雄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美润达化工有限公司,吴江市雄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179号原告昆山市美润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杏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熊庆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仁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江市雄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横扇镇莞坪社区同安路。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原告昆山市美润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雄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香进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庭前已签收本院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美润达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昆山市美润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