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起梅、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起梅,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574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翠堤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马骏,公司总经理。被告吴起梅,女,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陈辉,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起梅、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国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