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万某某、段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某,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彝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某、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川1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认罪服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撤回上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微颖代理审判员 雷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睿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