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云仁与黄建华,陈霄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云仁,陈霄汉,黄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62号申请人罗云仁,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陈霄汉,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黄建华,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罗云仁因与被申请人陈霄汉、黄建华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罗云仁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霄汉、黄建华价值4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担保人何林强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依法为申请人罗云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云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霄汉、黄建华价值46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林强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环路50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84.28平方米)。在查封期间交由权利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毁损或者设置其他权利义务。上列查封财产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84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兴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