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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言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言松,褚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8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朱言松。被执行人褚晓丽。朱言松申请褚晓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晓丽于2016年4月29日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建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