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6号原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泓沅,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钦州市万国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吴以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家伟,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