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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8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玲、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刘玲,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884-1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044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工业区18幢3楼。法定代表人陈刚强,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刘玲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玲执行款1754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丹尔宁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8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