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朝祥与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祥,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刘朝祥。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法定代表人冯歌。申请执行人刘朝祥与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朝祥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朝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朝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