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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和宝、王凤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和宝,王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和宝,男,1948年7月4日生,住巴镇城关二社。被执行人王凤莲,女,汉族,1954年7月9日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和宝、王凤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