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雪言与薛立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言,薛立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771号原告:刘雪言,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薛立维,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薛红叶,女,住邢台市桥东区,系被告薛立维妻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0576897-3。负责人:张向华,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瀛,男,职务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言与被告薛立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雪言承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