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616号原告张小艳,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冉茂德,董事长。被告高华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张小艳持有的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出具的借条载明“本借款双方约定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合同约定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