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有明与崔树军、江秀云、崔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明,崔树军,江秀云,崔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105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明,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崔树军,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江秀云,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崔树华,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有明与崔树军、江秀云、崔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