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姜萍与刘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萍,刘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290号原告:姜萍.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悦,户籍所在地图们市,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勇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萍诉被告刘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