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祝安华与黄青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安华,黄青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68-1号申请执行人祝安华,农民。被执行人黄青树,农民。祝安华申请执行黄青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青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青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青树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青树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账户为81×××95内存款19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克文代理审判员 邵 坦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