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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袁秀荣与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荣,朱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938号原告袁秀荣,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超,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荣诉被告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秀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秀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荣撤回对被告朱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袁秀荣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