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临沂乾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乾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990号原告临沂乾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盛庄街道金七路滨河花园大埠东社区11号楼1-10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本院在原告临沂乾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乾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乾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旭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