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小东、曾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小东,曾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985号原告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宝光街道G2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家杰,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大学文化,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剑辉,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程小东,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曾璇,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小东、曾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巫晓霜人民陪审员 欧 强人民陪审员 邓润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