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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字第1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敬与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字第1318号之一原告陈敬,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徐兴彬,重庆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8号LG层17-19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6561746-2。负责人赖忠,职务不详。被告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栋23-25层。法定代表人谢险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敬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陈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陈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