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开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338号申请人吴江谨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隆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江谨信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凌慧明执 行 员 涂香斌执 行 员 邱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