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丽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丽娜,王志强,张焰成,吉林省多特商贸有限公司,陆园,王志海,王铁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554号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董事长。联系方式8939****。第一被告崔丽娜,女,汉族,1981年3月6日生,经营二道区天誉酒业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第二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生,经营二道区天誉酒业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第三被告张焰成,男,汉族,1973年4月5日生,经营吉林省多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第四被告陆园,女,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经营吉林省多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第五被告王志海,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生。第六被告王铁南,女,汉族,1976年7月6日生。第七被告吉林省多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丽娜、王志强、张焰成、陆园、王志海、王铁南、吉林省多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天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