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龚举中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举中,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龚举中。委托代理人朱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波,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祝钢,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1幢1层020室。法定代表人施金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玉萍,公司员工。原告龚举中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龚举中诉称: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0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00元。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举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龚举中负担。审 判 长 蒋玉凤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