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周启瑶、林颖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周启瑶,林颖颖,港闸区中泰建材营销中心,陈晓娟,周晓武,港闸区娟发陶瓷经营部,邓光志,陈春月,港闸区利创建材营销中心,陈晓伟,XX晶,南通市港闸区古力特建材营销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79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负责人吴海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殷春花(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雄(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启瑶,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林颖颖,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港闸区中泰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商城*号门****号。经营者周启瑶。被告陈晓娟,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代理人周晓武,系被告陈晓娟的丈夫。被告周晓武,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港闸区娟发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商城11号门19017-3库。经营者陈晓娟。被告邓光志,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陈春月,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港闸区利创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南憩厅桥西万达胜热收缩材料厂出租房。经营者邓光志。被告陈晓伟,男,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晓武,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XX晶,女,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晓武,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古力特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商城*****号。经营者陈晓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周启瑶、林颖颖、港闸区中泰建材营销中心(以下简称中泰建材)、陈晓娟、周晓武、港闸区娟发陶瓷经营部(以下简称娟发陶瓷)、邓光志、陈春月、港闸区利创建材营销中心(以下简称利创建材)、陈晓伟、XX晶、南通市港闸区古力特建材营销中心(以下简称古力特建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委托代理人殷春花,被告周启瑶(其同时系中泰建材业主)、周晓武(其同时系被告陈晓娟、陈晓伟、XX晶的委托代理人)、邓光志(其同时系利创建材业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颖颖、陈春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周启瑶、林颖颖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内借款30万元,年利率10.02%。合同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应当按违约行为对应债权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另合同还约定笔如贷款发生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的,应按约定年利率分别上浮50%和100%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罚息。同日,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原告如约将上述贷款发放给被告周启瑶、林颖颖,但其自2015年10月16日起未能继续还款,各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现请求:1、判令被告周启瑶、林颖颖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周启瑶、林颖颖支付违约金45000元(本金15%)。3、判令被告周启瑶、林颖颖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违约罚息,计算方式为:15.03%÷360天×逾期天数×30万元。4、判令被告周启瑶、林颖颖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5、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启瑶、中泰建材辩称,借款30万元是事实,被告系四户联保,因去年经营状况不好,暂时无力偿还借款。被告陈晓娟、周晓武、娟发陶瓷辩称,借款30万元是事实,被告系四户联保,因去年经营状况不好,暂时无力偿还借款。被告邓光志、利创建材辩称,借款30万元是事实,被告系四户联保,因去年经营状况不好,暂时无力偿还借款。被告陈晓伟、XX晶、古力特建材辩称,借款30万元是事实,被告系四户联保,因去年经营状况不好,暂时无力偿还借款。被告林颖颖、陈春月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原告民生银行为贷款人,被告周启瑶、林颖颖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逾期利率在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利率在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15日;另合同第11.1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应按照违约行为对应贷款人债权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同日,原告民生银行作为担保权人,被告陈晓娟、周晓武、邓光志、陈春月、陈晓伟、XX晶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另合同第13.1条约定,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债权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如不足弥补担保权人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次日,原告还与娟发陶瓷、中泰建材、利创建材、古力特建材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娟发陶瓷、中泰建材、利创建材、古力特建材作为保证人,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条款与上述《担保合同》一致。2014年10月15日,原告,民生银行向被告周启瑶、林颖颖发放了借款30万元,被告周启瑶、林颖颖出具了借款凭证,凭证所载借款期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执行年利率10.02%。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启瑶、林颖颖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15年10月15日,尚欠原告民生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其余被告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民生银行南通分行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民生银行主张律师费3500元,但未能提供该律师费已实际支付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明细表、贷款基本信息、委托代理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均于法不悖,应为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周启瑶、林颖颖作为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民生银行要求被告周启瑶、林颖颖归还所欠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鉴于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专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违约情形下的利息计收均有相关规定,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所约定的逾期利率(约定利率上浮50%)已达规定上限,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同时再主张违约金,与该规定相悖,对于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35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律师费损失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启瑶、林颖颖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周启瑶、林颖颖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02%上浮50%计算)。以上一、二项判决义务,由被告周启瑶、林颖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港闸区中泰建材营销中心、陈晓娟、周晓武、港闸区娟发陶瓷经营部、邓光志、陈春月、港闸区利创建材营销中心、陈晓伟、XX晶、南通市港闸区古力特建材营销中心对被告周启瑶、林颖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元(已减半)、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534元,由原告民生银行负担25元,被告周启瑶、林颖颖、港闸区中泰建材营销中心、陈晓娟、周晓武、港闸区娟发陶瓷经营部、邓光志、陈春月、港闸区利创建材营销中心、陈晓伟、XX晶、南通市港闸区古力特建材营销中心共同负担55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8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