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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295号原告王小林,女,生于1976年3月29日,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248W。法定代表人王朝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小林与被告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小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