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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杜祥冬与徐洪娟、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祥冬,徐洪娟,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84号原告杜祥冬,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洪娟,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被告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祥冬诉被告徐洪娟、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祥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祥冬撤回对被告徐洪娟、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原告杜祥冬承担。审判员  席守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