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陆姣与方明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姣,方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237-2号申请执行人陆姣。被执行人方明香。申请执行人陆姣与被执行人方明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4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对法院调解书有异议,希望双方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请法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4242号案件终结执行。二、解除本院以(2015)海民初字第042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方明香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汇丰国际46幢2单元9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