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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古世炳与叶俊华、薛荣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世炳,叶俊华,薛荣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民初246号原告古世炳,居民。被告叶俊华,居民。被告薛荣招,居民。系被告叶俊华之妻。原告古世炳诉被告叶俊华、薛荣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世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俊华、薛荣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叶俊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2015年3月份前还清,月利率2%,并写下借条。到期后被告归还了2015年1月2日之前的利息及于2015年6月19日归还了1万元本金,之后余欠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薛荣招系被告叶俊华之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决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月3日起按本金50000元及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止,2015年6月20日起按本金40000元及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俊华、薛荣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叶俊华向原告古世炳借款,原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务。原告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俊华、薛荣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古世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6月19日止按本金50000元计息,2015年6月20日起按本金40000元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为529元,由被告叶俊华、薛荣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黄 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