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与康秋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康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65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秋月。申请执行人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秋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71704.12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65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