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桑某与啜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啜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710号原告:桑某。被告: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啜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