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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桑某与啜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啜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710号原告:桑某。被告: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啜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