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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韩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6执176号张秀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韩利军:申请执行人张秀云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韩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2426执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101.4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韩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076.49元,被执行人韩利军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2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张秀云。本院(2016)吉2426执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韩利军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韩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