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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110号原告张xx。被告张x。原告张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在本院第206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年初于大连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被告在登记后仅生活一个月就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分居已超过五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年初于大连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存款及外债。被告在登记后仅生活一个月就离家出走,家人多次寻找未果,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5年6月17日诉至大连市普兰店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管辖权问题,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理。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五年,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证人证言、(2015)普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裁定书、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但被告长期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张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杰人民陪审员  刘玉娟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