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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秀荣与王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荣,王洪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5号原告徐秀荣,住依安县。被告王洪进,年龄不详,住依安县依安县上游乡东兴堡村。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秀荣与被告王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因因无法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减半收取50元,原告徐秀荣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红人民陪审员  郭东魁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