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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诉彭全民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彭全民,王香花,王双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郗荣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梦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全民,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花,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梦野,被上诉人彭全民、王香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饶瑞民,被上诉人王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一审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对彭全民提供驻马店正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正中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32号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且预交了鉴定费用,原判以该院技术部门处理后终结了对外委托为由,没有进行鉴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