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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永林申请执行于允布、谭久省、徐丁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林,于允布,谭久洲,徐丁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夏永林,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允布,男,汉族。被执行人:谭久洲,男,汉族。被执行人:徐丁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夏永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允布、谭久洲、徐丁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0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琪审 判 员  张贵强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