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734号原告胡××。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