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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纪昌与沙丽翠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202执恢335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刘纪昌,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沙丽翠,女,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刘纪昌与被执行人沙丽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0)昌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纪昌借款本金6万元;二、被告沙丽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2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于雷负担,被告沙丽翠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纪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员樊颖,标的6.16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沙丽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海涛、于雷、刘纪昌与被执行人沙丽翠就(2016)吉0202执恢335号、(2016)吉0202执恢336号、(2016)吉0202执恢337号、(2016)吉0202执恢338号、(2016)吉0202执恢339号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沙丽翠用登记在自己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江畔御园1号楼2单元5层16号房屋一处(面积110.99平方米,所有权证号:S000010756)折抵上述五个案件的执行款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元忠审 判 员  樊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