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开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金开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开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号院*号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孙思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富华大厦*座**层。负责人:邹振东,该所主任。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开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鹏律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开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1年7月中鹏律所与金开泰公司的相关公司北京至诚金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综合服务协议书》,中鹏律所为获得上述项目承诺为金开泰公司免费代理诉讼案件。中鹏律所作为专业人士没有依照律师法及行业管理规定要求签订代理合同,也没有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其主张诉讼代理收费应承担举证责任。(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律师法是规范律师的专门法,其对律师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在律师法及行业规范对律师代理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且与合同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特别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中鹏律所是否免费为金开泰公司代理诉讼案件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中鹏律所为金开泰公司从事了一系列民事诉讼代理活动,金开泰公司对此事实认可。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诉讼代理合同关系。在诉讼代理合同成立的情况下,金开泰公司主张无偿代理,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金开泰公司在原审中并未对此事实举证证明,二审法院不支持其无偿代理的主张并无不当。(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律师法中对于订立书面代理协议没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与合同法并不冲突,二审法院适用合同法规定,支持中鹏律所关于代理费的主张,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金开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金开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王宁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张圣楠????????-2--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