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031号原告: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章凤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以炜,该公司员工。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维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收取为3896元,由原告安徽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