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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克军与王献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军,王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军,男,汉族,服务性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博,律师被执行人王献伟。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张克军申请王献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0310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献伟应支付申请人张克军案款154620.0元,承担执行费2219.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2执9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培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