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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双新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双新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双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4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南部工业园内,机构代码79057540-6。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双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双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督1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9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