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万德进与肖左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进,肖左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014号原告万德进,市民。被告肖左亮,市民。委托代理人张耀华,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德进与被告肖左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德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左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德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万德进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