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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与秦皇岛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6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法定代表人石金盘,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威,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科员。委托代理人王雅邦,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科员。被执行人秦皇岛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镇博士营村。法定代表人赵凤明,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国土资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对我局做出的抚国土资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辩称,我公司生产经营的手续齐全,每年生产的纸制品供不应求,已出口到国外,为当地经济发展及人口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建厂房的用地是用我家的好地换的不长庄稼的地,我也一直在补办建厂手续,但现在还未审批下来。请求法院合理裁决。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原名为抚宁县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原名为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秦皇岛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2年6月开始在榆关镇博士营村西北占地建纸箱加工厂,总占地面积3326.01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1953.03平方米,地类为耕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3311公顷,其中16.18平方米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做出抚国土资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人民币50132.85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抚国土资催字(2015)第06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催告书及相关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的强执申字(2015)第067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抚国土资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富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崔 征审 判 员  方 国审 判 员  池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子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