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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某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6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4月7日至5月15日间,被告人徐某伙同任某(已判决),先后在浙江省临海市某超市楼上多次组织多人以“挖虾”、“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0万余元。二、2014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路边,因与被害人李某(男,46岁)有纠纷未解决,遂用铁锤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奥迪A6汽车多处砸坏,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4600元。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以���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4月7日至5月15日间,伙同任某(已判决)先后在浙江省临海市某超市楼上多次组织多人以“挖虾”、“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0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证人任某、王某等的证言,记账单,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某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1月16日14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路边,因与被害人李某有经济纠纷未解决,遂用铁锤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奥迪A6汽车多处砸坏,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4600元。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闫某的证言、调解协议、收条、受损车辆照片、接车检查表、报价单、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某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与其所犯赌博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徐某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