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翟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辩护人史军,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辨认人史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翟某某在南阳市惠农达农资市场租赁房子,在未经药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安徽购进原材料生产中药饮片,用印有‘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厂’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后,以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批发部的名义在南阳市区销售。2015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联合查获22种中药饮片,共计116袋,每袋重1公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翟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购进的药材是真正的的药材,对人体不会造成危害,且其刚刚从事销售药材,正在库存阶段,销售数额很小。被告人翟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翟某某在南阳市惠农达农资市场租赁房子,在未经药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安徽购进原材料生产中药饮片,用印有‘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厂’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后,以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批发部的名义在南阳市区销售。2015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联合查获22种中药饮片,共计116袋,每袋重1公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翟某某供述:2015年9月我在南阳市惠农达农资市场租赁房子,经营加工销售中药饮片。从安徽亳州进中药材,然后用切割机加工成片,装进我购买的塑料袋里卖,塑料袋是我在外购买的,我与塑料袋上印的厂子无关,我没有任何证件手续。中药饮片都销售到南阳市十三个县市区了,主要是小诊所。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批发部这张名片是我的。生意刚开始,上个月营业额两三千元。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家带孩子,翟某某懂得中药,他负责在店里购买中药材和饮片,回来放店里销售,根据各户的需要进行加工成饮片卖给客户。都是常规的中药材,我们没有任何许可证或者证书,也没有经营管理质量认证书,店里的包装袋是翟某某从外边买回来的。3、书证(1)、被告人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翟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翟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物证照片(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翟某某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抓获的经过。(5)、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6)、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宛食药监稽函2015(208)号意见函证明被查扣的中药饮片未经批准生产、销售,按假药论。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翟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翟某某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治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